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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深論
  椿樺 (媒體評室內裝潢論員)
  群眾辦證、開證明,幾天甚至一兩個月蓋不到村委會的公章;村領導將公章拿回家交由老馬爾地夫婆保管……這是海南萬寧市後安鎮金星村今年7月以前存在的怪象。據《人民日報》報道,這些只是萬寧市農村“兩委”幹部庸懶散奢貪現象的一個縮影。針對村官“小錯不斷”而得不到有效監管的問題,萬寧出台問責辦法,並取得了成效。
  都知道,官僚主義作風在官場上揮之不去,其實,這種官僚做派在基層政府演繹得更為過分。有的官越小,越擺譜,越喜歡將權力運用到極致。許多“小錯不斷”的村官認為只要“大錯不犯”,就沒人管,就可以專橫跋扈。譬如,村官變身為“村霸”,或淪為“黑老大”的報道,我們就時汽車貸款有所聞。
  從錶面看,某些村官濫用職權、小錯不斷而難以受到懲治,既有山高皇帝遠、監管難深入的客觀原因,也有村民維權意識相對薄弱的主觀原因。但是細究起來,恐怕也與這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制度貫徹落實不力,系統傢俱不無關係。假如村民們對村官的違法亂紀行為深惡痛絕,完全可以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》第十六條,聯名提出罷免當事村官;此外,也可以根據該法律,在換屆選舉時不再支持當事村官。
  換句話說,問責犯錯誤的村官,村民自己就可進行。相關法律條款,村官與村民們應當都明白。之所以有些村官敢於無視法律,想必是因為有權力靠山,有權力在干預法律。比如2011年6月,《法治周末》報道,江蘇灌南縣尹盪村4000餘名村民的選舉權遭關鍵字廣告到了挑戰:他們選下去的原村委幹部,仍然乾著,且得到了鎮領導支持;他們選出來的村官卻只能做閑雜之事,淪為“傀儡”。在福建沙縣洋坊村,則出現過一名“扳不倒的村官”。
  村民自治制度在某些地方執行乏力,無疑會使得一些村官敢犯錯。在此背景下,萬寧市專門針對村官制定問責措施,顯得很有必要。當然,鑒於法律規定,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選產生,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。”那麼,萬寧市的村官問責制必須遵守上位法,首先通過黨紀政紀和相關法律來查處相關村官。在免職方面,不妨引導村民動用聯名罷免權,使基層民主在實踐中得到演練,以提高村民自治的成色。村民自治水平上去了,村官濫權怪象便會迎刃而解。  (原標題:小村官濫用職權,村民理當自“制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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