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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借出158萬約定“債轉股”收回600萬,到期卻分文信用卡代償拿不回;官司打了6年,法院一紙判決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辛法 通訊員 夏芬香)借出158萬元解了地產公司燃眉之急後,約定將債權轉為股權,約定投資款和收益共600萬元馬爾地夫。到期了,不僅收益拿不到,投資款也要不回。到底是投資款,還是借款?是公司出借,還是個人出借?6年官司後,法院判決,將“投資款”打回原形:只能是公司借款。
  收益沒有房屋二胎了,打官司要投資款
  2003年,武漢志誠房地產公司(簡稱志誠公司)開發漢口金成世家地產項目,急需資金繳納土地出讓金。當年4月14日,武漢華成木業公司(簡褐藻醣膠哪裡買稱華成公司)借出158萬元救急。
  志誠公司向華成公司總經理項某承諾,認可出借的158萬元,將該款轉為金成世家項目投資款,待項竹北房屋目開發完畢後返還投資款及相應收益共600萬元,但雙方並未簽訂地產開發經營合同。
  2008年,因志誠公司拒絕支付收益和返還投資款,項某以個人名義向新洲法院起訴,要求志誠公司返還投資款及收益共600萬元,被法院駁回,此後,武漢中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。省高院再審判決確認,項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華成公司向志誠公司匯入158萬元,至於該款項是由華成公司借給志誠公司還是由項某個人出借,系另一法律關係,待木業公司及項某釐清後有權對此另案主張。
  投資無依據,法院只支持借款
  去年11月,項某以華成公司名義向新洲法院起訴。法院查明,華成、志誠之間無地產開發經營合同,無法認定合作開發事實,只能以華成公司名義主張借款。
  無奈,華成公司起訴主張,志誠公司返還158萬元借款,並按銀行同期貸款4倍利率支付利息。
  志誠公司稱,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,項某的股權已轉給志誠公司總經理樊某名下(項某與樊某之間曾另有業務)。
  新洲法院審理認為,華成公司出借給志誠公司158萬,事實清楚。項某以個人名義起訴時,158萬元的歸屬沒有釐清,現華成公司與項某之間已釐清關係,華成公司以享有債權起訴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法院認為,華成、志誠公司均系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,華成公司出藉資金並非以資金融通為日常業務,借款行為有效,志誠公司應歸還其本金158萬元,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。
  新洲法院判決,志誠公司返還華成公司本金158萬元並賠償損失,損失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,從2003年4月14日至返還本金之日止。  (原標題:158萬“投資”變回“借款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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